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企业、高校、社会团体:
一、大赛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普及财会法律法规理论知识、提升财会队伍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举办会计知识大赛搭建学习平台,以赛促学、以学促干、以干促效,推动培养一支政治坚定、道德优良、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队伍,为服务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财会力量。
二、大赛组织
大赛由湘潭市财政局主办,湘潭市工商联、市人社局联合主办。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湘潭市第四届会计知识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主题、方案、规则等重大事项审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湘潭市财政局会计科,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工作。市财政会计学会、市会计服务行业协会及湘潭市广播电视台执行承办。
三、比赛内容和参赛人员
(一)比赛内容。
比赛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财会知识。政治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章党规等为主;财会知识以新修改会计法及财会监督、会计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兼顾财政会计前沿热点、会计改革发展历程等其他相关知识(参阅文件目录见附件1)。
(二)参赛人员。
参赛人员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会人员及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财会工作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财会教学人员、财会科研人员、财会专业学生以及与财会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等。大赛组委会成员、办公室成员及工作人员、命题专家及直系亲属等应当回避。
组队报名方式为:各县市区财政局组建5支队伍,相关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组建6-8支队伍,在潭高校组建6-8支队伍,商会协会组建5-6支队伍,民营企业组建3-4支队伍。每支参赛队伍由1名领队、3名正式选手和1名预备选手组成,于6月12日下班前报送《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湘潭赛区比赛组队报名表》(报名表详见附件2)。
四、赛程安排
大赛分为两个赛程进行。第一赛程为初赛,采取计算机笔试的形式进行。组委会将于6月25日前,在湘潭市开放大学会计资格考试考场,组织所有参赛选手同时参加初赛,以各参赛队伍选手总得分为依据,确定队伍总分靠前的10支队伍进入决赛。
第二赛程为决赛,采取现场抢答赛的形式进行。组委会将于7月15日前,在湘潭市广电中心,组织10支决赛队伍进行比赛,每支队伍派3名参赛队员上场比赛,通过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三个环节的比赛,按得分决出相应队伍名次。
五、奖励设置
初赛期间,确定个人成绩前10名为“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湘潭十佳选手”,并于决赛现场颁发相应奖励和荣誉证书。
决赛结束后进行现场颁奖,根据队伍名次设置一等奖1名,颁发相应奖励及奖牌;二等奖2名,分别颁发相应奖励及奖牌;三等奖3名,分别颁发相应奖励及奖牌;优胜奖4名,分别颁发奖牌。
7月20日前,组委会将根据选手初赛和决赛的综合表现,评选出4名参赛队员组成湘潭市代表队推荐到省财政厅参加全省复赛。根据参赛情况,湘潭市财政局将印发文件对获奖个人和单位在官网和公众号进行通报,比赛现场视频将发布在相关媒体。
湖南省财政厅将对全省复赛中排名前20的参赛队员给予相应奖励和证书,对进入复赛的所有参赛队员抵免2025年度会计继续教育专业科目60学分,全省复赛一、二、三等奖队伍成员及省级复赛排名前20名的参赛队员参加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财会类省级人才评审时,所获奖励可作为评审业绩,省财政厅将印发文件对整个赛事获奖情况予以通报。综合考虑选手的比赛表现和工作情况等,择优纳入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大赛的重要意义,将举办大赛作为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推动会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做好初赛开展、选拔组队、复赛报名等相关工作,确保大赛公平公正、
有序高效。
(二)广泛宣传动员。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大赛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动员相关人员积极参赛,营造浓厚的“比学赶超”参赛氛围,有效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提升普法质效。
(三)严守大赛纪律。本次大赛不属于评比表彰活动范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借大赛名义收费、搭车收费或开展任何营利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节俭办赛”,严格落实财经纪律、预算管理等各项要求。
附件:1.财政部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参阅文件目录
2.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湘潭赛区初赛报名表
湘潭市财政局
2025年6月5日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夏亦军 13907320645,309860916@qq.com )
附件1
第四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参阅文件目录
一、政治理论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财会监督的重要论述等。
二、财会知识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规范财会工作的其他法律等。
(二)行政法规。
《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98号)等。
(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等。
(四)部门规章。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115号)等。
(五)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及应用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财会〔2024〕17号)、《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财会〔2024〕29号)等。
附件2
报名单位(盖章):
序号 |
姓名 |
工作部门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领队/队员/预备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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