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2026年度湘潭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职能职责,编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法规文件,包括国、省、市级政策及政策解读;

  2.机关简介,包括单位概况、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和领导信息;

  3.规划信息,包括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等;

  4.依法行政流程相关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程序、时限等;

  5.市本级、各部门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转移支付情况;

  6.人事信息,包括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

  7.绩效评价报告、法制政府建设报告;

  8.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湘潭市财政局网站;

  2.新闻发布会;

  3.有关新闻媒体;

  4.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等;

  5.微信公众号(湘潭财政);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和湘潭市财政局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渠道。

  (三)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湘潭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湘潭市财政局网站,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局办公室。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申请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提出,申请形式有当面申请、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市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

  1.当面提交

  我局在局办公楼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湘潭市雨湖区大湖北路98号;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我局提交申请。

  (1)来信请寄:湘潭市雨湖区大湖北路98号,湘潭市财政局办公室(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411100;联系电话:0731-58276055。

  (2)传真号码:0731-58276035,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网上申请

  (1)市政府门户网站:申请人可登陆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的“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xiangtan.gov.cn/)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2)邮箱:xtsczj@163.com,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有误、要件缺失或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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